董补民律师主页
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
153-1971-3100
留言咨询
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约定无效 扣发工资无据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7
浏览量:221

违法约定无效 扣发工资无据

[案情介绍]

黄先生是位IT从业人员,2002年2月4日,黄先生和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由黄先生担任该公司开发部经理一职。该合同第8条第3款约定,黄先生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软件公司,否则无权得到最后一个月工资和其他报酬。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黄先生仍在软件公司工作,到2005年2月,黄先生的税前工资已涨至7785元。2005年4月8日,因与软件公司总经理发生口角,黄先生遂口头提出“明天不来了”,之后黄先生未上班,软件公司遂通知黄先生办理工作移交。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扣发了黄先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2005年3月份的工资。为获取自身劳动所得,黄先生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05年3月工资7785元并支付4月7个工作日的工资2485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可软件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凡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黄先生在软件公司工作至2005年4月8日,软件公司理应支付黄先生相应的工资。至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第8条第3款之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软件公司依据该无效约定拒付黄先生劳动报酬,缺乏依据。

[案情结果]

法院据此判决:软件公司支付黄先生2005年3月工资7785元和4月1日至8日工资2224元(税前)仲裁费和诉讼费由软件公司负担。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上内容由董补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补民律师咨询。
董补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040好评数1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
153-1971-310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补民
  • 执业律所:
    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9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971-3100
  • 地  址: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