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主页
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
153-1971-3100
留言咨询
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量:237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案情】

陈某1999年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和一些平房,总面积是276平方米,装修十分完善,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7年由于城市发展,农田被征用,陈某一家靠出租房屋维持生计。自2009年1月起,陈某所属街道办事处多次来人宣布,要对该村进行开发,陈某的房子也要被拆迁。赔偿标准是该街道办事处自己制定的每平方米360元。陈某认为赔偿标准过低,多次找街道办事处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办事处也未向陈某出示任何拆迁许可手续。直到2009年12月,该办事处和执法局联合向陈某下达限期拆迁通知书。

【释法】

房屋拆迁因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而被区分为征地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由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按照协议或依照生效裁决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围,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

根据本案分析,陈某的房屋应该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现在,用地单位要使用该宗土地首先应办理的是征用土地手续,即使得集体土地国有化。而具体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应该是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的补偿安置补偿标准,省、市政府都有明确的规定。据我所知,街道办事处是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款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二、政府征收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三、政府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四、政府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以合理的补偿;五、征收房屋之后,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可以说该办事处仅凭一纸通知是不能拆陈某家住房的,因为该办事处这样做无论是在权限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于该办事处和执法局联合向陈某下达的限期拆迁通知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陈某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内容由董补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补民律师咨询。
董补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7979好评数1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
153-1971-310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补民
  • 执业律所:
    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9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971-3100
  • 地  址: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