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女儿讨要赡养费
唐先生家住梁平县梁山镇,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小燕和儿子小庆现已成家立业,今年58岁的他本应该享享清福、安度晚年了。然而,他却不得不因赡养费对自己女儿提起诉讼。
原来,在2003年,唐先生离婚,两年后又再婚,并于2007年又添了个儿子。2007年,唐先生将自己经营的一家运输公司转给女儿小燕经营。公司在小燕接手后,唐先生又受聘到该运输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在武汉中转站的发运计划安排等工作,“女儿还和我约定,只要公司还在,她和小庆每月共同支付我生活费2000元”。
然而,去年5月,小燕突然停止支付唐先生的生活费。同年11月4日,唐先生在梁平县医院被检查出患有肝炎、糖尿病等疾病。失去生活来源又身患疾病的唐先生,无奈之下只得一纸诉讼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小燕继续给付赡养费。
法院一审判决:小燕从2011年11月起,每月向唐先生给付生活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