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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双倍工资主张应否支持;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4
浏览量:251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双倍工资主张应否支持

[案例]

2013年3月中旬,职业营销人汪先生经他人引见,入职某酒业集团销售公司任辽西片销售经理,专门负责该地区的某白酒类产品的销售工作。汪先生因多年从事酒类营销工作,经验丰富、客户资源广泛、人气好,入职不久就与多家客户达成某品牌酒销售意向书,并很快促成一笔价款80万元的合同交易。因此,公司于4月上旬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汪先生(个人电子邮箱)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汪先生的工作内容、地点和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汪先生的基本工资为3600元。汪先生接到公司发来的电子版书面劳动合同后,对绩效提成、奖金、营销人员纪律制度等部分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后,返回给公司人力资源部。3日后,公司再次通过人力资源部邮箱,对汪先生提出的意见个别内容字句做了修改并予以解答后,再次发给汪先生,汪先生再次予以回复,意见为“同意”。至此,双方再未就合同具体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汪先生的银行卡汇入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元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其缴纳了社保金。

2013年10月下旬,公司获得相关证据,证明汪先生在为该公司销售的同时还擅自为另一公司销售某品牌白酒,赚取外快,严重违反公司销售工作制度与相关竞业限制规定,决定辞退汪先生。汪先生虽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认为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最低应按本人基本标准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双方只是未在纸质的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但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早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但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与纸质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虽未在该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上签字,但该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体现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予以实际履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遂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汪先生的仲裁申请。

汪先生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所在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该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驳回原告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数据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与纸质书面劳动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之一种。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要经查证属实,具有同样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在网上办公、电子数据被广泛使用的当下,人们为节省工作时间与效率、资源,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早已成为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法律将电子数据定为证据是非常有必要的。

未签字的劳动合同为何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则成立并生效。本案,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仅经过了双方平等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月向汪先生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主要合同义务,汪先生也同样按约定从事酒类销售工作。那么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已经全面实际履行,此种情形下,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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