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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过诉讼时效该怎么‘’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8
浏览量:325

借款纠纷过诉讼时效该怎么?

导读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监督权利人积极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制度。债权人应该在债务到期后,积极行使权利,收回借款。否则,权利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概念解读

债权人在遭遇“烂账”的时候,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债务人目前没有还款的能力,就将此债权搁置一边,久而久之,你的权利可能就无法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对于“欠钱不还”的诉讼期限是两年,这两年之内你必须通过发短信、发书面信函等方式,不间断的“提醒”债务人“你欠我的钱还没还”;当然,专业的事也可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债务人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迫使他尽快还款,同时律师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也可以帮助你尽快收回借款。两年期限会从你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必须要提供相应的催款的证据,比如:书面催收函件、短信、电话录音、律师函等。

案例简介

张三2010年3月1日向李四借了5万元钱,约定2010年6月1日归还。到了2010年6月1日,李四没有还款,张三也没有要求李四还款,到2010年9月1日,张三给李四打了个电话,问李四什么时候还钱,李四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张三想着俩人是好朋友,也不好意思催,直到2012年10月,张三家突发变故,需要用钱,突然发现了李四两年前打的欠条,准备去找李四,让他归还。这个时候李四已经不认了,张三诉至法院,李四当庭提出,借款行为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三的起诉。

诉讼时效案例.jpg

法条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决方法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不同,债权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否有中断中止的情形,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若你的债权已经搁置时间较长,建议立即委托律师,将详细材料提交给律师,律师会对此进行判断,并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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