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主页
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
153-1971-3100
留言咨询
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有偿)‘’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8
浏览量:293

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有偿)

导读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在借款后,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制造没有偿还能力的假象。给债权人顺利行使债权造成极大的障碍,也是对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概念解读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中一种为有偿转让的行为

是否是有偿转让,要从客观表现去判断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明知会损害债权,以及第三人在受益时是否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以保护交易之安全,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比如:债务人b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c,c也知道债权人a与债务人b之间存在有尚未清偿的债务,那么可以撤销债务人b的转让行为。行为撤销后,房产所有权又回到原来的状态,即归债务人b所有。

恶意转让有偿低价.jpg

若债务人b以70万的价格将房产卖给c,并且c也不知道a与b之间存在还没有结清的债务,那么c就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债务人的行为不可撤销。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c。

恶意转让有偿.jpg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刘某出资400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占全部股份的27%。2003年4月28日,刘某与金某签订4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金某受让刘某的股份。同年7月18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金某未支付转让款,刘某于2003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仅要求金某支付250万转让款。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金某应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250万元,判决于2004年12月24日生效。

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2003年7月17日,金某与其女儿金女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金某分别以30万元、16.2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市中山北路98.86平米以及共和新路64.65平米房屋共两套,分别以每平方米3034.60元、每平方米2505.8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女(1985年 12月15日出生,签订合同时系学生)。2003年7月22日,金女领取房屋产权证。

根据上海二手房指数报告,与这两套房屋相仿的地段房屋当时价格平均每平方米分别为5743元、4971元。2003年10月20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某与金女之间转让两套房屋的行为。

案件分析

刘某与金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处于强制执行状态,但金某一直未清偿协议约定的债务。

2003年7月金某父女间转让房产时,其女为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一般不可能支付房屋对价。因此转让实质上是赠与,即无偿转让。金某是金女的法定代理人,金某既作出出售房屋的表示,同时又代理金女作出房屋买受的意思表示,而且从合同内容上显示,房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不属于正常的买卖行为。

法院认为,金某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故意将房屋转让;并已实际造成债务履行的不能,损害了刘某的债权。刘某要求撤销转让行为,符合法律与事实,可予准许。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撤销金某转让房屋的行为。

法条依据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内容由董补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补民律师咨询。
董补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7974好评数1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
153-1971-310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补民
  • 执业律所:
    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9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971-3100
  • 地  址: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