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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了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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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了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化工厂在柳园销售给肃北XX公司芒硝一百二十吨,共计货款包括运费三十七万三千元,肃北XX公司将这一百二十吨芒硝三天内从柳园发往山东玻璃厂,山东玻璃厂因生产不景气,欠款一直未付。因而肃北XX公司也就无法支付**化工厂的芒硝款。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化工厂在柳园法庭起诉肃北XX公司,责令他们偿还芒硝货款,货款利息和其它损失共计一百一十六万元。

四月二十一日肃北XX公司的一辆大货车在柳园刚下完货,就被柳园法庭扣押。

四月二十二日,肃北XX公司收到原告**化工厂的民事诉状后,经理立即通知我这个常年法律顾问,委托我担任他们的代理人,因为山东玻璃厂一分未付,希望我能帮助他们陈述困难,要求原告谅解。

这时公司内外在柳园众说纷纷。有的说:“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请律师就不还钱赔人家损失了吗?”有的说:“这些不送个十几万二十几万,就是有天大本事的律师,大货车也回不来。”有的说:“**化工厂能告能扣车,我们为什么不告山东玻璃厂?怎能吃这哑巴亏,软蛋。”总之,说什么的都有。

确实,在许多人的眼里,这本身就是一场天经地义的败官司。连经理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说的。

晚上 ,我带着“应付”的心情打开了原告的民事诉状,仔细阅读起来。突然我发现了诉讼请求中的一百一十六万元“诉讼标的”,心里豁然开朗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级别管辖之规定,而诉讼标的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是无权管辖此案的。

第二天,我以无比喜悦的心情同副经理等人坐上了开往柳园的客货两用车,晚上我在招待所写下了《管辖权异议书》,   第二天送交柳园法庭,并且强烈要求放车,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不能扣押。

审判员收到《管辖权异议书》后,目瞪口呆,张嘴结舌地说:“我们研究研究。”然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律师态度却十分坚决,强词夺理地说:“在柳园交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柳园法庭就有管辖权,不拿钱来坚决不放车。”由于原告始终坚持他们的观点,柳园法庭也就一拖再拖。

四月二十五日,我再次写了《无权管辖案件必须移送》的法律意见书,分别送交给安西县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和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用事实和法律继续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辩。


四月二十九日晚,我居住的招待所房间电话铃响了。原告代理律师来电说:“这个案子还是和你商量一下,案外和解,你看怎么样?”我一听语气,知道这是上级已经出了面,他们非让步不可了。这时我一口气提了四个要求:

第一、原告必须放弃利息和其它费用,被告方仅付给芒硝款三十七万三千元。

第二、柳园供销社拖欠我公司的洗衣粉,玻璃等货款十一万九千元,要求原告接受这笔债权,抵作债务。

第三、原告必须无条件放车,我方考虑不要扣车的损失。

第四、原告立即撤诉。

原告律师回答说:“我同意你的意见。我们是同行,请你做做原告的工作,货款还是兑现一点,那怕三千、五千都行。”

我见原告代理人的态度一落千丈,而且做了大量的让步,在与经理商量的情况下,慷慨地回答:“行,给你们先付一万元,我们接连。”

第二天,原告律师回话,原告同意我方要求,带一万元去接车。

当天,我和副经理与司机来到**化工厂,按照事先拟定的方案,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告放弃了全部利息,罚息和其它费用,接受了**供销社的债权,抵作债务。中午,原告在重庆酒家招待我们。下午,原告向柳园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大货车回来了!”公司的全体职工欢呼着。

“败官司胜诉了”公司经理大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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