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无效婚姻
1、 结婚(无效婚姻)
原告谢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由于杨某父母封建思想较重,希望二人尽快结婚。于是,2000年5月,谢某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伪造了出生日期,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居住在杨某父母的房子内。不久,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以至无法共同生活。2001年3月,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谢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是杨某父母给他们住的,离婚自己应分得一半,杨某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其父母,谢某不享有权利。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谢某未到法定婚龄,于是法院内部对该案是否应当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产生分歧意见。
请问:1.该案应当由法院处理还是应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2.法院应如何判决?谢某是否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
答案如下:
1.本案是涉及无效婚姻的处理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谢某未到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属于无效婚姻。对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均可宣告婚姻无效。所以,本案应当由法院直接处理而不用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2.法院应当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如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本案房屋属杨某父母所有,谢某不享有权利,所以无权分得房屋。
相关法律法规:
1.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