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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量:296

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

(以下用的是化名)

[案情介绍]

1991年夏天,被告人高xx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高xx让被告人靳xx到银翔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提出与靳xx约会,靳将此事告诉了高xx。高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蔡xx预谋,指使靳xx以色相勾引张××,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为其提供资金。靳xx在高xx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湛河堤树林内、矿务局安培中心应约与张××幽会。1991年10月30日下午,靳xx按照预谋将张××诱骗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268号高xx的二哥家。高xx藏于室内,蔡xx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借故推脱,蔡xx继续殴打,此时,高xx从室内出来,与蔡xx一起对张××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蔡xx与张孝民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放回。

[案情分析]

对本案高喜来等人的行为,一审定为绑架勒索罪,二审定为抢劫罪,究竟应定何罪,值得探讨。

绑架勒索罪与抢劫罪确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一般主体;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都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都侵犯了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这两个罪又有明显的区别。绑架勒索罪是行为人先有绑架行为,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挟持被害人,然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向被害人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勒索财物。而抢劫罪不要求行为人先行绑架,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或者将被害人的财物劫走,就构成抢劫罪。本案被害人到达铁路工人村高家,不是被告人将他绑架去的,而是他受骗主动去的。被告人不是将他作为人质向其家属或单位要钱,而是以暴力手段强迫他当场写字条取钱,并且非把钱拿到手不放人。这种行为应当视为以暴力当场索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各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之后,就本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他们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值得提倡。

[案情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xx、蔡xx、靳xx为敲诈他人钱财,合谋设计引诱他人就范,扣作人质,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信用社巨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勒索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xx、蔡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靳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岁,依法应减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2年8月15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xx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蔡xx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靳xx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高xx、靳xx服判。被告人蔡xx以“不是绑架勒索,是为了贷款”等理由,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xx勾结蔡xx、靳xx,合谋设计诱骗张××入室,以暴力索取巨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原审以绑架勒索定罪处罚不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2年10月15日判决如下: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蔡xx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靳xx有期徒刑七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本案的事实表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主任张××作风不正,行为不轨,贪恋女色,犯罪分子抓住并利用了张的这一弱点。同时也反映了该社在金融管理制度方面漏洞颇多,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为此,特作如下建议:一、调整张××在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的工作,对他加强教育,严肃处理。二、健全制度,完善各种金融管理手续,规范各种凭证,决不能仅凭某人一张白条,个人签字,就可提款多少万元,以堵塞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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