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值班”应否算加班?
案情
韩某是某物业公司维修组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公司规定该组白天黑夜都要有人值班。白天值班按正常上班处理,中午不休,早上推迟上班;夜间值班,第二天休息。临近年底,带薪休假的人较多,该组平日正常的值班休假制度已经无法运行。韩某等一些人值完夜班,第二天不能休息还要正常上班。对这些无法按规定安排休息和串休的职工,单位应否给付加班费?
解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里的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加班。加班就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韩某等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从事原来的公司分配的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名为值班实为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物业公司对于加班工人韩某等应给予加班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