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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涉黑案审理情况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3
浏览量:567

管辖涉黑案审理情况

(以下用的是化名)

[案情介绍]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以来,李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昆明市某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王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该组织中,李某规定组织成员必须听招呼,有事要请示汇报,做事要卖力齐心。李某通过为组织成员发工资、给红包、帮忙偿还债务、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治疗费、为组织成员支付赔偿费、潜逃费、为受到法律制裁的组织成员统一上账并雇请律师等手段笼络、控制组织成员。

[案情分析]

该组织采取行贿、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打击报复证人、非法买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昆明市某区砂石开采及销售市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庇护,在昆明市某区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他人商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致三人轻伤;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串通投标,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1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吴某等1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具体行为触犯的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陈建强等2名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结果]

8日,昆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22人涉黑案,该组织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

[相关法规]

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他人商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致三人轻伤;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串通投标,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1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吴某等1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具体行为触犯的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陈建强等2名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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