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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女子遭家暴报复活埋丈夫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3
浏览量:742

女子遭家暴报复活埋丈夫

(以下用的是化名)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3 岁的江*珍是被害人张某某的第二任妻子。

2010年下半年始,江*珍因其丈夫张某某对其不好而多次向其侄子江*军诉苦,并提出要江*军将张某某从某绑走并杀害。

*军遂以绑人获财之由找同村堂亲江*威、妹夫黄*林预谋作案事宜,并要在被害人张某某开办的厂工作的其弟弟江*慰配合提供张某某行踪。

2010年9月下旬,江*军、江*慰、江*威、黄*林等人去某二手车市场,以江*威名义,由黄*林花2.95万元购买了一部面包车用于作案。

饮料迷晕他绑到广西活埋了

10月1日早晨,张某某像往常一样到某地附近一水库钓鱼。14 时左右,江*珍带江*慰找到在水塘边钓鱼的张某某,江*慰按江*珍吩咐电话通知了已候在坪地的江*军。

*军即叫上江*威、黄*林开面包车过来,江*慰在路口接上他们,引领至水塘边,江*军、江*威下车过去,江*军跟张某某搭讪, 并将一瓶放有安眠药的饮料递给张某某喝,又言语哄骗,张某某迷迷糊糊地被扶上面包车,江*军、江*威、黄*林就驾车将张带往广西陆川县某镇。

2日凌晨,当车行驶至某镇一村间公路边时,江*军叫江*威、黄*林开车离开,自己将张某某押至一山坡,用铁杆击其头推落于事先挖好的坑内并填土,将张活埋致死。

当晚,江*慰、江*威、黄*林在广东东莞汇合,江*慰叫江*威买了一张电话卡,江*慰按照江*珍吩咐,向张某某的儿子张*华和江*珍本人发短信勒索100万人民币,并威胁不许报警。

此后两天,江*珍从张某某的农行账户取出9万余元,赴某镇交款2万元给江*慰,让其给江*军、江*威各1万元以逃匿,江*军从中拿1000 元给了黄*林。

2010 年10 月8 日,警方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10 月11 日,警方押江*军赴广西陆川县某镇陆坡村豹虎岭指认现场,起获被害人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情分析]

被抓获后,江*珍一开始在警方的多次笔录均不承认自己指使江*军等人绑架杀害张某某,之后才供称是其指使江*军等人绑架杀害张某某的,因为张某某虐待她。

此案一审开庭时,此案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认罪。江*珍的辩护律师则称,江*珍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江*珍犯罪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害人的殴打和虐待,而非劫持人质勒索钱财。

其侄子江*军供认,是其姑姑江*珍指使其弄死她老公张某某的,因张某某对江*珍不好。其答应江*珍后,就找了江*威、黄*林商量要他们帮忙绑架一个人,并让黄*林来某买辆车,以便于绑架张某某,其也告诉其弟弟江*慰要绑架张某某的事,让他提供张某某的行踪。其辩护律师称,江*军是受江*珍唆使和安排参与本案,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某中院一审认为,江*珍是犯意提起者,也是唆使者,江*军是犯罪的具体组织者、指挥者,且是直接实施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江*军属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其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其作案手段残忍,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

被告人江*珍、江*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慰、江*威、黄*林受人指使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16日,某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江*珍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侄儿江*军死刑;其余参与此案的三被告被法院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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