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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四案二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6
浏览量:544

胜诉的四案二

二、惊喜的获胜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二十时二十分,在二一五线一千二百千米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两伤及肇事车辆完全报废,被害车报废,两被害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五十多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的第九天,肇事方即向敦煌市交警大队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其中指责被害方有五项责任,理所当然的也就要让我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大队也根据肇事方提供的书面意见初步认定,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在我方。所以,被害方才急忙委托我代理此案的事故责任认定,此时,离敦煌市交警大队通知的责任事故认定时间只有二天,其中还含有一个星期天。于是我安排好业务后立即从肃北赶往敦煌,在近二个小时的路程中,我与委托人进一步研究、分析案情,熟悉了证据材料,到敦煌后,我进一步听取了当事者对现场的介绍。第二天一大早,即驱车赶到当时的事故现场,实地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确定了我的代理意见书。

下午的事故责任认定会上,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我代表委托人从法律上分析了事故及责任,同时反驳了对方的无理指责,我的主要代理意见是:

第一、《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第四十九条一款第一顶规定,机动车会车时,“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行……”而敦煌市某乡某村的司机明显违反了法规的上述规定。并且在会车时没有遵守减速行驶的强制性规定,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第二、某乡某村的司机在会车及窜道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从现场勘查看,对方车辆无任何制动刹车痕迹,车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这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在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从对方司机在事发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车处于失控状态的事实不难推断出,司机显然是在疲劳驾驶。

第四、我方司机在事故发生前的驾驶和应急处理是完全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驾驶技术要求的。在事发前及事发时我方车辆均在路的右侧。同时我方在对方窜道且不减速的情况下,果断采取了刹车措施,同时我方在发现对面来车后即鸣喇叭,提醒对方将会车,并于相距对方来车一百五十米外关闭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敦煌市某乡某村的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多项规定而且在事故发生前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应急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因而,无可置疑地要承担全部责任。我方在此次事件中无任何违章行为,因而也就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以上法律意见有理有据,合情合法,所以被交警大队采纳,交警大队认定:敦煌市某乡某村的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至此,一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了最终应该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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