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主页
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
153-1971-3100
留言咨询
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3
浏览量:330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但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以上内容由董补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补民律师咨询。
董补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7977好评数1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
153-1971-310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补民
  • 执业律所:
    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9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971-3100
  • 地  址: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