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主页
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
153-1971-3100
留言咨询
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子女就赡养义务和遗产预先分割协议,一般应有效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量:255

子女就赡养义务和遗产预先分割协议,一般应有效

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案情简介:1999年,母亲去世后,于某兄弟订立家庭协议书,主要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2000年,父亲去世。于某兄依家庭协议书占有房屋并办理过户至自己名下。2010年,于某诉请确认家庭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①家庭协议书签约人无于某父亲。协议内容主要是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故该家庭协议书非于某父母遗嘱,而是于某兄弟对自己将来可取得财产预先进行分割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本案各签约人在家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以“有遗嘱”作为生效条件,故是否存在遗嘱不影响家庭协议书效力。②《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家庭协议书处分的房屋为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虽在签订协议时,签约人的签约行为构成了对于某父亲所有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但于某父现已死亡,签约人已取得了原无权处分财产处分权。判决确认家庭协议书有效。

实务要点: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预先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以上内容由董补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补民律师咨询。
董补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016好评数1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
153-1971-310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补民
  • 执业律所:
    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9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971-3100
  • 地  址: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