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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共有物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3
浏览量:305

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共有物

【案情】

我是王某的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因为工作单位离得很近,因此,我们合租一间房子共同生活。在我们合租期间,我俩共同出钱购买了电视机、洗衣机和冰箱等家电,但对于共有方式我们没有约定。后来因工作需要,我被单位派到另外一个城市。在我异地工作期间,王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们购买的电视机、洗衣机和冰箱等家电转卖给了李某。他对李某声称这些都是他自己的东西,并让李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我认为这些家电也有我一份,王某无权单方转卖我们共有的财产。我向李某要回,可是李某却说他已经给过钱了,并且已经使用,无法返还。请问,我有权让李某返还这些家电吗?

解答:你说的问题涉及两个问题:一、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二、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一、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问题。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共有的方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结合你说的情况,你和王某共同出钱购买了这限额家电,因此你们两个为这些财产的共同共有人。由于对共有方式你们没有作出约定,鉴于你们不属于家庭关系,因此你们之间就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推定为按份共有关系。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的王某将这些家电转卖给第三人李某,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你和王某的按份共有中,共有财产及两人共同购买的这些家电归属于两个共有人所有,王某作为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必须经过你的同意。现在,王某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你们共有的家电转卖,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二、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你说的情况,第三人李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向王某购买的这些家电,并且家电已经交付使用,李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李某作为这些家电的受让人,有权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你现在无权要求李某返还。对于你的损失,你可以要求王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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